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深入打好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安排部署,加快推進并鞏固重點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促進重點行業企業高質量發展,減少廢氣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焦作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清潔生產、損害賠償、責任追究,實現全過程管理,鼓勵重點行業企業采取先進、高效的廢氣處理技術、工藝或設備,開展嚴于國家和省定標準的超低排放改造。
第二章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第三條火電、鋼鐵、建材、有色金屬、化工等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嚴于國家和省定排放標準的超低排放改造。具體完成時限按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要求執行。除鋼鐵、水泥行業外,本條內所列其他行業的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超低排放要求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研究制定。國家、省如有最新要求,則按國家、省最新要求執行。(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交通運輸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配合)
1.火電行業:火電企業有組織排放全面達到《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424—2017)要求。
2.鋼鐵行業:按照《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要求,鋼鐵企業所有生產環節(含原料場、燒結、球團、煉焦、煉鐵、煉鋼、軋鋼、自備電廠等,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實施升級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以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3.水泥行業: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豫環攻堅辦〔2020〕24號)要求,水泥企業(包含獨立粉磨站)的礦山開采及輸送、原料破碎、原料預均化及儲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庫、生料粉磨、生料庫、煤預均化及儲存、煤磨、回轉窯煅燒、熟料儲存及散裝、混合材庫、水泥粉磨、水泥儲存及散裝、水泥包裝和發運等環節實施超低改造,使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及大宗物料運輸全面達到超低排放要求。
4.耐材行業:窯爐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5.陶瓷行業:噴霧干燥塔、陶瓷窯窯爐煙氣在基準氧含量18%的條件下,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6.炭黑行業: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7.氧化鋁行業:熟料窯、焙燒窯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8.燃氣直燃機:基準含氧量3.5%的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5、10、30毫克/立方米。
9.其它行業:有色、鐵合金、剛玉、石灰等企業的所有生產工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四條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嚴格落實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符合超低排放條件的相關企業,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落實購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市稅務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第五條加大政策資金支持力度。對于已經立項或正在實施的超低排放改造項目,積極向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等申報中央、省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予以支持。鼓勵銀行機構給予相關企業信貸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領域。(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第六條實施差別化電價、水價。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對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執行用電、用水加價政策。(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配合)
第七條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管控期間,對完成有組織和無組織超低排放改造、實現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監測監控水平滿足環境管理要求的企業,優先支持評選A級企業,重污染天氣期間實施自主減排。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指導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則,在重污染天氣期間對企業實施分級量化管控。(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
第八條服務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堅持和完善支持服務企業綠色發展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企業服務日”“環保專項問診”等活動作用,加強對企業的幫扶指導,及時掌握改造進展情況,幫助企業合理選擇改造技術路線,協調解決清潔運輸等重大事項,開辟環評審批、排污許可證發放“綠色通道”,對相關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實行即到即受理、即審查,促進改造項目加快落地見效。(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配合)
第四章保障要求
第九條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交通運輸局、稅務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各相關企業的服務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縣(市)區要圍繞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按照推進實施重點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的總體要求,指導相關企業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推進計劃,細化目標任務,分解落實責任,確保按時間節點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
第十條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重點企業是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主體,須依據本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的有關要求,做好本企業的超低排放改造組織實施工作,加大環保治理資金投入,把好工程質量,加強人員技術培訓,健全內部環境管理機制,確保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按規定組織實施自行監測。
第十一條嚴格評估管理。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和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嚴格按照指標要求、監測技術規范等開展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自行監測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穩定達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分別報送市縣兩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加強執法監管。各縣(市)區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日常監督和執法檢查,對重點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原輔料購銷記錄、治理設施耗材的更換流轉記錄等進行檢查,推動企業加強治污設施建設和運維管理。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應建立動態監督管理臺賬,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公布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開展“雙隨機”檢查,對不能穩定實現超低排放的,視情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向社會公開;對存在違法排污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第十三條加強宣傳引導。要營造有利于開展重點行業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輿論氛圍,增強企業開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責任感和榮譽感。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跟蹤相關輿情動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做得好的地方和企業,作為全面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的好經驗好做法,組織新聞媒體給予宣傳報道。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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