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管理。貯存許可證和處置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持有貯存許可證或者處置許可證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其所貯存或者處置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安全責任。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有關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防護或者環境監測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部令 第26號)
為履行《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加強對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以任何形式進出口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通過捐贈、貨樣、廣告物品、退運等方式將列入《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運入、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進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和公布。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代替GB 4915-2004)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上述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訂,2004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 30485—201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過程的污染,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水泥窯的設施技術要求、入窯廢物特性要求、運行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產的水泥產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 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和法規,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管理,防止固體廢物協同處置過程及其產品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 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選擇、設備建設和改造、操作運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環境保護技術要求。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氟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688-201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氟化氫的監測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氟化氫的離子色譜法。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4-201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
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
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電池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
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0486—201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電池(HJ 2534-2013代替HJ/T 238-2006、HJ/T 239-200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電池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保護環境,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電池的原材料、生產過程、產品、包裝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充電電池》(HJ/T 238-2006)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干電池》(HJ/T 239-2006)進行了修訂。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蚊香(HJ 2533-2013代替HJ/T 310-200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蚊香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蚊香產品設計、有害物質釋放、包裝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盤式蚊香》(HJ/T 310-2006)進行了修訂。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輕型汽車(HJ 2532-2013代替HJ/T182-2005)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輕型汽車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保護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輕型汽車的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車內噪聲、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質、車身涂裝、可回收利用性和車內空氣質量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輕型汽車》(HJ/T 182-2005)的技術內容進行了修訂。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房間空氣調節器(HJ 2535-2013代替HJ/T304-2006)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房間空氣調節器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保護環境,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房間空氣調節器的環境設計、生產過程、產品能耗、噪聲、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回收與再利用等提出了要求。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房間空氣調節器》(HJ/T 304-2006)的技術內容進行了修訂。本標準適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干電池》(HJ/T 239-2006)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充電電池》(HJ/T 238-2006)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盤式蚊香》(HJ/T 310-2006)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輕型汽車》(HJ/T 182-2005)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房間空氣調節器》(HJ/T 30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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