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的規劃管理、加工使用、扶持服務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煤炭清潔利用,是指在煤炭加工、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降低能源消耗,控制或者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 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因地制宜、社會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開發區應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統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宣傳引導】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的宣傳引導。
鼓勵公民、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參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相關活動。
第七條【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八條【規劃編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規劃,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煤炭消費比重控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合理調控煤炭消費量,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推動能源優化組合,推行煤炭燃料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第十條【指標體系】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覆蓋能源消耗、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等指標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綜合評價制度,并將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
第十一條【煤炭消費統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完善本省煤炭消費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全社會煤炭消費統計調查方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全社會煤炭消費統計調查,并將結果報告上一級能源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統計、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健全煤炭消費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商品煤質量管理】 煤炭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企業應當執行商品煤質量標準,制定必要的煤炭質量保證制度,建立煤炭質量檔案。
前款所稱商品煤,是指作為商品出售的煤炭產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產品。
第三章 加工與使用
第十三條【洗選加工】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煤炭洗選企業布局,建立煤炭洗選企業備案管理制度,規范煤炭洗選企業發展,逐步淘汰落后產能。
縣級以上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煤炭洗選企業標準化管理,煤炭洗選企業應當執行洗選標準化管理規范。
第十四條【清潔運輸】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煤炭運輸通道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優化煤炭運輸結構,提高鐵路運輸比例,提升煤炭運輸效率。
支持煤炭、電力、焦化、鋼鐵等企業以及大型煤炭物流園區、配煤中心建設鐵路專用線。鼓勵公路運輸采用清潔能源汽車。
第十五條【煤炭配送】 鼓勵煤炭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礦區、主要煤炭消費地建設配煤中心,實現煤炭精細化加工配送。
第十六條【節能降碳】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重點用煤項目的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新建重點用煤項目的能源消耗限額、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已建成的重點用煤項目的能源消耗限額、污染物排放未達到相關標準的,應當進行升級改造。
第十七條【發電供熱】 新建燃煤發電項目,應當同步建設符合相關標準的除塵、脫硫和脫硝等裝置。燃煤發電企業應當對現有燃煤發電機組開展節能降耗改造和靈活性改造,對具備供熱條件的純凝機組開展供熱改造。
鼓勵具備條件的燃煤發電企業開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的技術研發、全流程示范和產業化應用。
第十八條【煤焦化】 新建、改建、擴建焦化項目應當按照能源消耗限額、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設計、建設和運行,采用焦爐自動加熱控制技術,配套干熄焦裝置。現有焦化企業未達到能源消耗限額、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應當升級改造。
鼓勵焦化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實現污染物超低排放。
第十九條【煤制化學品】 煤化工企業的工藝技術、建設規模、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 煤化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持原料用煤煤質相對穩定,鼓勵企業采用能源轉換率高、污染物排放強度低的工藝技術。鼓勵有條件的煤化工企業開展二氧化碳規模化捕集、封存、驅油和制化學品等示范和產業應用。
第二十條【鋼鐵煤炭消費控制】 鼓勵鋼鐵冶煉企業開展氫能煉鋼、低碳燃料噴吹等低碳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
鼓勵鋼鐵冶煉企業使用低水分焦炭產品、高品位礦石等原料,提升單位產品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十一條【建材煤炭消費控制】 新建、改建、擴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現有的水泥、陶瓷、平板玻璃項目未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升級改造。
第二十二條【散煤治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散煤管理制度,逐步淘汰落后燃煤工藝和設備,推廣新型燃煤器具、推行清潔取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淘汰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要求的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爐窯。
第二十三條 【低階煤利用】 鼓勵企業開展低階煤分質分級利用,實現低階煤中揮發分的高值利用,將潔凈型炭作為清潔燃料推廣使用。
前款所稱的低階煤分質分級利用,是指將煤化程度較低的煤炭經熱解分解為油、氣和潔凈型炭,實現煤炭分質和能量的梯級利用。
第二十四條【余熱余壓利用】 燃煤發電、焦化、煤化工、鋼鐵冶煉等重點用煤企業應當對余熱、余壓進行綜合利用,具體包括以下方式:
(一)燃煤發電企業對發電機組開展汽輪機通流、鍋爐和汽輪機冷端余熱深度改造利用、能量梯級改造利用;
(二)焦化企業對上升管余熱、初冷器余熱、煙氣余熱等余熱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三)煤化工企業采用熱泵、熱夾點、熱聯合等技術,對工藝余熱、余壓回收,實現能量梯級利用;
(四)鋼鐵冶煉企業對高爐生產、燒結、球團、轉爐、冶金渣等中高溫余熱梯級綜合利用,對各類低溫煙氣、沖渣水、循環冷卻水等低品位余熱資源回收利用;
(五)其他形式的余熱、余壓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禁止性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煤炭洗選、燃煤發電、焦化、煤化工、鋼鐵、建材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國家發布的先進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使用列入國家淘汰名錄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四章 扶持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財政扶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的研究開發、升級改造、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投入,通過資金補助、購買服務、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等方式,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七條【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為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提供金融服務。
支持以市場化方式依法設立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基金,用于支持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項目建設和技術研發活動。
第二十八條【科技創新】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在煤炭高效燃燒發電、新型煤化工、潔凈燃煤、生物固碳和化學固碳等領域開展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技術成果。
第二十九條【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支持和引導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成立研究機構,開設相關專業,通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
第三十條【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政策咨詢、接受投訴舉報等服務,公布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金融服務、權益保障等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規定,煤炭洗選、燃煤發電、焦化、煤化工、鋼鐵、建材等企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責令停止使用,沒收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用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逾期未改正或者改造后仍不能達到標準的,由能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3】 公職人員在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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