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電脫硝:世界最嚴格排放要求,政策制定需完善,排污權交易可優先
近期,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2010年年會上提出,“十二五”中國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種類將擴大到四項,即在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基礎上增加氨氮、氮氧化物。為了加強“十二五”期間的脫硝,將氮氧化物減排目標定在了10% 。
3月24日,環保部一位高級官員向媒體表示,“十二五”期間,火電脫硝等環保成本將納入電價成本,而在之前的3月12日,環保部副部長劉力軍明確表態,火電脫硝補貼政策將參考脫硫的價格補貼。
但是,未來之路仍然問題重重。標準有爭議,國家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3月12日明確表示,環保部將于近期頒布實施修訂后的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該標準將達到世界上最嚴格的排放要求。
國家環保部2月份新頒布了《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意見征求稿)》,其中規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所有新建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達到100毫克/立方米;從2014年1月1日開始,要求重點地區所有火電投運機組氮氧化物排放量達到100毫克/立方米,而非重點地區2003年以前投產的機組達到200毫克/立方米。
目前執行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則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新建、擴建、改建燃煤電廠建設項目氮氧化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在450-1100毫克/立方米之間。前后標準的巨大變化引發了業內的不同聲音。
“這種過嚴的環保標準對火電企業來講將是‘致命性的’。”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秘書長王志軒明確地表達了不同意見,“我們在制定標準時,一定要考慮‘最嚴’是否就是最好。過高的環保要求對大多電力企業而言,只會導致兩個結果,一是企業倒閉,二是造假。”
由于受燃料成本上升、財務費用加大等因素影響,當前國內火電企業普遍經營困難,虧損面已超40%。根據發改委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1-11月,火電行業資產負債率由72.7%上升到74.3%,主營業務成本同比增加23%,實現利潤同比下降38.8%,虧損面達到43%,同比增加了8個百分點。
“環保產業包括脫硝在內,新舊機組的改造成本是巨大的,這對火電企業而言,確實壓力巨大。”一位業內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
根據相關統計,新標準實施后,到2015年,需要新增煙氣脫硝容量8.17億千瓦,若都以安裝高效低氮燃燒器和SCR,以老機組改造每千瓦脫硝裝置投資為280元、新機組每千瓦脫硝裝置投資為150元計,共需脫硝投資1950億元。以每臺機組年運行5000小時,每度電脫硝運行費用為0.015元計,2015年需運行費用612億元/年。
“但從保護環境和利用資源的角度分析,該政策并不嚴厲,因為只有嚴厲的標準才能推動環境事業的發展。”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對本報記者表示了不同的意見,“盡管從火電行業的角度分析,在成本并沒有轉移的情況下,若沒有政府補貼,在最初的一段時間內企業的運營將備受考驗。”
“我們企業建議,制定相關的政策時,要使脫硝的環境保護成本傳導到電價中去,使電力成本真正體現資源和環境成本;并且收取的氮氧化物排污費要全部用于氮氧化物的治理,尤其是用于老電廠低氮燃燒器改造獎勵、煙氣脫硝獎勵;對一時不能實現國產化的設備要有免稅或減稅措施;通過國家環保專項資金或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對現役電廠建設煙氣脫硝裝置進行補助。”江蘇新世紀江南環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南環保)負責人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表示。
技術存在不足
根據中電聯統計,截至2009年底,全國已經投運的煙氣脫硝機組容量接近5000萬千瓦,約占煤電機組裝機容量的8%。已經投運的煙氣脫硝機組以新機組為主,且95%以上的機組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法(SCR)工藝技術。
“目前,我公司的脫硝技術主要是SCR、SNCR、低NOx燃燒技術及脫硫脫硝協同控制技術等。“江南環保負責人向《中國能源報》記者介紹,“但是,國內整體脫硝技術水平有待提高,國外技術依賴程度過高。”
據介紹,SCR脫硝催化劑的組成、結構、壽命等直接決定煙氣脫硝系統的效率,是SCR脫硝系統中最關鍵的環節。我國由于缺乏SCR催化劑的自主技術,國內催化劑企業只能選擇與外資合作,脫硝催化劑的制造成本一直居高不下。
目前催化劑的價格昂貴,每立方米的標價約為5萬元,一臺600萬千瓦的燃煤機組,需要600立方米左右的催化劑,約占整個脫硝工程造價的50%。
此外,催化劑的使用壽命較短,一般3年左右就需要更換,更換后催化劑的再生技術尚需探索,一臺60萬千瓦機組每年更換催化劑的費用高達1000萬元。
“總的來說,國家應加大科研投入扶持力度,支持與鼓勵國內環保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盡早開發獨立自主知識產權的脫硝工藝,減少對國外技術的依賴。特別是大力推廣脫硫脫硝一體化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打造更加經濟、可靠的綠色循環經濟技術。”江南環保負責人建議。
排污權模式可優先發展
“由于脫硝的投入巨大,其高額的成本單單依靠企業肯定是無法承受的,國家一定要盡快建立相關的經濟補貼政策。”業內專家表示,“盡管在脫硫上我們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過分強調行政手段造成了一定的問題,比如說脫硫市場混亂,核心技術的缺失,運行過程中的造假等,所以,我們要吸取教訓,而排污權交易則是可以考慮的比較好的選擇。”
“脫硝產業實行排污權交易將會通過競爭提升企業以及社會各方面效率,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市場主體獲得了選擇權益,可以根據自身生產情況以及經濟實力選擇不同的污染治理方式,提高經濟效益,帶動市場交易活動,加快脫硝市場的建立,促進脫硝產業的發展,提升脫硝效率。” 侯宇軒對本報記者表示。
但是,目前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卻常常存在問題。目前我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運行狀況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程度,只有少數地區少數品種的交易情況較好,整體情況仍處于探索階段,遠沒有達到實現環境保護的最終目的。
“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由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引起的,由于排污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市場化的制度設計,因此,相應完善的制度對其效益的產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侯宇軒介紹。
由于我國排污權市場環境容量缺乏準確性,所以基礎數據的缺失以及市場機制的建立缺乏科學的測算與評價;并且排污權分配不清晰,現階段政府作為初始分配人,在整個排污權交易中已經納入經濟利益的考量,地域因素、資源配置等一系列的不可量化因素都直接影響到后續市場的博弈情況。
“交易市場的培養不足以及監管問題、法律問題空白,都亟需解決。”侯宇軒表示。
“首先需要明確氮氧化物的環境容量以及確定市場容量,對目前市場上的脫硝情況進行基礎數據的收集與環境評價,通過市場評價確定氮氧化物的交易價格;其次,建立完善的市場分配體系與交易方式,或通過第三方確定合適的交易模式,制定完善的交易規則,確定監管范圍以及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充分布置環境監測系統用于量化污染物;再次,需要多方參與協調,需要政府調動大量的人力物力支持與推動交易環境的建立。”侯宇軒最后認為。
脫硫脫硝原料成本完全可以從回收產品中得到抵扣,甚至有利可圖,而且投資低,運行成本低,該技術可以副產硫酸銨和硝酸銨的混合化肥,不產生二次污染,沒有廢水,沒有廢渣。本技術具有脫硫脫硝效率高、投資運行成本低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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