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燃煤電廠的“超低排放”?
燃煤電廠排放的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項大氣污染物與《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中規定的燃機要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相比較,將達到或者低于燃機排放限值的情況稱為燃煤機組的“超低排放”。其中,在燃用煤質較為適宜的情況下、采用技術經濟可行的煙氣污染治理技術,使得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別小于10 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煤電機組,稱為超低排放煤電機組;使得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別小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煤電機組,稱為滿足燃汽輪機組排放標準的煤電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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